一、单位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药品检验所
法人证书号:事证第137080000237号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5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
法定代表人:徐 魁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474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资格认证证书

三、济宁市药品检验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药品检验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中区红星中路5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编制委员会、济宁市卫生局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药品检验。
(二)净化室(区)检测。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所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济宁市卫生局(85)济卫政字第30号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办公室、业务管理科、生物测定科等6个内(下)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负责文秘、人事劳资、财务、总务后勤、安全保卫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管理科,负责业务技术方面文稿、总结的起草;检品的收发、登记、保管;与检验有关的资料、试剂、器皿的订购分发及保管;检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科,负责药品的抽验、药品监督检查、药品质量普查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物测定科,负责济宁市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抗生素药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动物室的管理工作,有关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化学药品科,负责济宁市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化学药品和生化药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承担全所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及供给,指导、培训相关单位的质检人员,帮助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药检验科,负责中药的监督检验、质量分析工作,掌握中药质量情况,负责中药标本的采集、鉴定及管理工作,负责基层有关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工作及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药品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收取药品检验费,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1日所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所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章): 举办部门(章): 登记管理机关(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收费许可证
收费项目:药品检验费
批准机关:济宁市物价局
批准文号:发改价格[2003]213号
五、2010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信息
2010年度,我单位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人为本,求实创新,不断提高人员学习能力,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一)加强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人员学习能力建设。对新进单位人员,进行理论体系文件的学习,在各检验科室进行基本操作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上岗证和上级证,作为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上岗的重要依据。先后派出10余人次参加实验室认可、测量不确定度、微生物检验、化学药品检验、中药材鉴别、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等工作培训班。培养了博士研究生1名、在职硕士研究生7名,5名参加函授药学等本科学习。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医药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1项科研成果获市科技局三等奖,1项科研成果在市科技局立项,获得国家专利2项。
二、做好药品监督抽验工作和药品检验技术比武工作。
(一)根据2010年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验计划,济宁市药品检验所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市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完成情况如下:共完成抽验2201批,不合格药品196批,不合格率为8.91%,其中计划监督抽验746批,不合格药品24批,不合格率为3.22%,日常监督抽验1455批,不合格药品172批,不合格率为11.82%。
(二)积极配合国家局省局做好基本药物的抽验检验工作。全年共完成基本药物抽验639批,不合格药品9批,不合格率为1.41%。我所依据检验报告对基本药物质量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同时,做好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对重点品种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加强监测和分析评价,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及时调查与处理。
(三)做好药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9600余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1500余例。深入基层,加强督导检查。到中区、任城、金乡、梁山和汶上等地督促工作开展情况。
(四)做好全省药监系统2010年药品检验技术比武工作,我所选拔的同志在全省药品检验技术比武中取得了优秀成绩,为我所争得了荣誉。
(五)配合省局做好《山东省中药材标准》和《山东省中药炮制规范》(2012年版)的起草工作。
(六)配合市局参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现场检查工作。
三、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化建设和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我所实验室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受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充分肯定,被评为全市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先进集体。2010年3月,顺利通过了实验室认可监督评审和资质认定复评审的现场评审。
四、不断丰富形式和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十二五”规划工作。
(一)做好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全市2010年版《中国药典》一部共征订94部、二部共征订153部、三部共征订75部。
(二)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对基层单位的交流培训。举办了全市中药鉴别学习班,全市县局和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等各单位共35人参加了培训。与山东大学药学院联合培养制药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组织全市涉药单位相关人员报名参加,全市共有18人报名参加。
(三)2010年5月26日,在香港大厦隆重召开了建所五十周年庆典大会。济宁市人民政府丁冲副秘书长,市纪委第二派驻纪检组唐琦副组长等领导参加了会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体干部职工、我所离退休老干部、全所职工共100余人参加了庆典大会。
(四)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保持市级精神文明单位的基础上,获得了省级卫生文明单位称号。
经费收支情况:2010年度收入550万元,其中财政收入550万元;年度支出55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8万元。
2010年度获得省级卫生文明单位、市级精神文明单位、计划生育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人员编制60人,2010年度从业人数56人。
六、单位人员实名制
徐魁 郭凡岭 于立佐 刘桂银 袁丽霞 常广金 邢军 刘寒 李兰忠 李正国 张敬贤 王庆银 赵新静 王鹏 王雷 张胜波 杨铭 韩勇 周慧 孙兆伟 徐卫宾 邵蕾 蔡艳丽 王建 吴永芹 常虹 岳红霞 卞艳晶 刘琳琳 冯华东 孙巧巧 马涛 冯凯 孔令洋 袁华 王建稳 韩宜忠 程传学 赵华 赵曼 于秀敏 贾亦兵 刘金花 崔超 张伟 黄晓成 单国庆 吕远 王统政 郑文 杜亚南 冯延清 李旋 王蕾